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肖某,女,汉族,1981年10月15日生,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陈道慧,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1年9月22日出生,住济阳县。本庭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红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 张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