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79号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59549532-0,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龚平,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劲松,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汇兵,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嘉翔,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苗族,文化站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与被告王嘉翔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94元,减半收取18147元,由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担。
审 判 长 向左斌
审 判 员 左红艳
人民陪审员 毛至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文英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