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651号原告邓某某,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叶久刚,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彭仕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