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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651号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邓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651号原告邓某某,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叶久刚,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彭仕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