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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118号

乔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乔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118号原告乔某某,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王某某,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乔某某诉王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乔某某和被告王某某达成和解,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任湘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