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118号原告乔某某,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王某某,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乔某某诉王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乔某某和被告王某某达成和解,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任湘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