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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992号

李晖与中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21-09-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晖;中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992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992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晖,男,197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中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邓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晖与被执行人中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已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因帐上无款,且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普劳人仲(2014)办字第375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越峰

审判员沈磊

审判员卫志强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越峰

审判员  卫志强

审判员  沈 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