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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758-2号

苏开祥、苏金洪、罗校与吉阳镇博后村民委员会、吉阳镇博后村民委员会新坡三村小组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21-09-09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苏开祥;苏金洪;罗校;亚市吉阳镇博后村民委员会;亚市吉阳镇博后村民委员会新坡三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758-2号申请执行人苏开祥,男,1968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黎族,住三亚市吉阳镇。申请执行人苏金洪,男,1975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黎族,住三亚市吉阳镇。申请执行人罗校,男,1984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黎族,住三亚市吉阳镇。被执行人三亚市吉阳镇博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亚市吉阳镇博后村。负责人苏少洪,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三亚市吉阳镇博后村民委员会新坡三村小组,住所地三亚市吉阳镇博后村。负责人符建强,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苏开祥、苏金洪、罗校与被执行人三亚市吉阳镇博后村民委员会(以下称博后村委会)、三亚市吉阳镇博后村民委员会新坡三村小组(以下称博后三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14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的(2014)城民二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博后村委会、博后三组共同负担申请执行人在诉讼阶段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0300元及本案执行费55元。由于被执行人博后村委会、博后三组未按期履行判决内容,申请执行人苏开祥、苏金洪、罗校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2015年4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涉被执行人系博后村委会的同类型案件还有其他二宗案件亦已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并案执行并扣划被执行人博后村委会的银行账号内现金存款31065元至本院当事人账户。

本院认为,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应将扣划被执行人博后村委会的银行存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苏开祥、苏金洪、罗校,本案执行完毕。因该执行案款系由被执行人博后村委会、博后三组共同负担,故,被执行人博后村委会可依法要求被执行人博后三组负担其应负担的份额,被执行人博后三组亦应将其应负担的份额支付给执行人博后村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扣划被执行人三亚市吉阳镇博后村民委员会的案款31065元中的1035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苏开祥、苏金洪、罗校,此款由罗校领取。本院2014)城民二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立平

代理

审判员  王传喜

代理

审判员  王大宝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翟京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