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1190号之一原告上海静安悦城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王纪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超。委托代理人甘莉。被告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方仁傑。被告上海设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方仁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静安悦城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设想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静安悦城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静安悦城房产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静安悦城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20.30元,减半后为6,660.15元,由原告上海静安悦城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志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青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