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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1190号之一

上海静安悦城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与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设想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20-10-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静安悦城房产置业有限公司;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设想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1190号之一原告上海静安悦城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王纪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超。委托代理人甘莉。被告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方仁傑。被告上海设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方仁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静安悦城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设想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静安悦城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静安悦城房产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静安悦城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20.30元,减半后为6,660.15元,由原告上海静安悦城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志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青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