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民二初字第43号

张涛与邵叶芳、邵亭方、青海省绒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张涛,邵亭方,邵叶芳,青海省绒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43号

原告:张涛。

被告:邵亭方。

委托代理人:董博俊,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银土。

被告:邵叶芳。

委托代理人:董博俊,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银土。

被告:青海省绒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志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博俊,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诉被告邵亭方、邵叶芳、青海省绒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涛负担。

审 判 长  才让加

代理

审判员  施 军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楠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