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43号
原告:张涛。
被告:邵亭方。
委托代理人:董博俊,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银土。
被告:邵叶芳。
委托代理人:董博俊,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银土。
被告:青海省绒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志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博俊,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诉被告邵亭方、邵叶芳、青海省绒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涛负担。
审 判 长 才让加
代理
审判员 施 军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楠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