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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垦民初字第00219号

李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垦民初字第00219号原告李某,男,86岁。委托代理人李兵,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魏勇,新疆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某,女,7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1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李文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