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辛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张桥西环路58号。法定代表人陶雪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均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钱建刚。被执行人王玉芬。被执行人钱嘉伟。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与钱建刚、王玉芬、钱嘉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熟辛商初字第002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钱建刚、钱嘉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代偿款50万元,并偿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月23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被执行人王玉芬对被执行人钱建刚、钱嘉伟50万元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50%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诉讼费12120元,由被执行人钱建刚、钱嘉伟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有关银行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王玉芬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扣除执行费后,尚余13732元可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向常熟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玉芬名下有位于常熟市明日星城城欣园6幢701室房屋一套,该房屋上尚设置有银行抵押权(债权金额为77万元,债权履行期限至2032年5月10日),另发现被执行人钱嘉伟名下有位于常熟市珠江路286号507室房屋一套,该房屋上亦设置有银行抵押权(债权金额为50万元,债权履行期限至2043年5月25日),故对于上述两幢房屋暂不宜执行。经向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玉芬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苏E×××××汽车一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06年8月18日),被执行人钱建刚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苏E×××××汽车一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04年3月3日),但因未发现该两辆车的具体下落而无法执行。因被执行人钱建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但其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故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498388元、相应的利息损失及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举证通知书送达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经扣划的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辛商初字第00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过铁军
代理
审判员 甘国露
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