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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1356号

林某某、仲某某与白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林某某,仲某某,白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356号原告林某某,男,汉族,1945年3月15日出生,居民。原告仲某某,女,汉族,1948年4月10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旦志,青海青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白某某,女,汉族,1974年1月18日出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仲某某诉被告白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仲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1221元,由原告林某某、仲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东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玉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