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汝行审字第203号申请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0550717-7法定代表人徐洪波,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军涛,男,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被申请人XX阳,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申请人张俊平,女,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计生征字征决字(2014)第84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计生征字征决字(2014)第84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计生征字征决字(2014)第84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审判长 牛莉娜
审判员 张海民
审判员 郭俊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源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