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95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负责人周荣建,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洲。被执行人吴士峰。被执行人吴小刚。被执行人秦国俊。被执行人吴洁,系被告周洲的妻子。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周洲、吴士峰、吴小刚、秦国俊、吴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开商初字0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0及利息,约定利息8377元,案件受理费1740元,执行费2302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吴宣泽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秦国俊给付54577元(已给付)后,申请人自愿放弃秦国俊连带责任,余四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已外出,具体地址不明,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财产可控财产,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胡洪俊执行员 吴宣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