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4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8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住所地:吉安县城富川路与君山大道交叉处。负责人黄雪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剑飞,男,该行职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启松,男,该行职员,特别授权。被告曾正文,男,1973年7月10日生,汉族,吉安县人,务农,住吉安县。被告何珍香,女,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吉安县人,务农,住吉安县,系被告曾正文妻子。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诉被告曾正文、何珍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2015年6月24日,原告以被告曾正文已归还欠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正文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肖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