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中民四终字第12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崔桂萍(夏元利之妻)。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莱芜鲁能开源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莱城工业区汇河大道以南莱城大道以西。
法定代表人:齐元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秀征,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
第三人:莱芜开源资产运营中心。住所地:莱城区胜利南路**号。
负责人:王宝华,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秀征,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夏元利与被上诉人莱芜鲁能开源铁塔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莱芜开源资产运营中心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2014年12月30日夏元利因病去世,2015年5月13日,夏元利之妻崔桂萍申请作为上诉人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桂萍于2015年6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桂萍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桂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崔桂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新江
审 判 员 蔺双祝
代理
审判员 焦玉兴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