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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中民四终字第122号

莱芜鲁能开源铁塔有限公司与崔桂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崔桂萍,莱芜鲁能开源铁塔有限公司,莱芜开源资产运营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中民四终字第12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崔桂萍(夏元利之妻)。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莱芜鲁能开源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莱城工业区汇河大道以南莱城大道以西。

法定代表人:齐元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秀征,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

第三人:莱芜开源资产运营中心。住所地:莱城区胜利南路**号。

负责人:王宝华,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秀征,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夏元利与被上诉人莱芜鲁能开源铁塔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莱芜开源资产运营中心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2014年12月30日夏元利因病去世,2015年5月13日,夏元利之妻崔桂萍申请作为上诉人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桂萍于2015年6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桂萍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桂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崔桂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新江

审 判 员  蔺双祝

代理

审判员  焦玉兴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