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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执字第1437号

李法凯与上海内外联商业有限公司、上海申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21-09-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
当事人
李法凯;上海内外联商业有限公司;上海申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虹执字第1437号申请执行人李法凯,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上海内外联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严红娟。委托代理人陈文。被执行人上海申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高燕。申请人李法凯与被执行人上海内外联商业有限公司、上海申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黄劳人仲(2015)办字第84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法凯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代通金共计271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内外联商业有限公司账户已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2014)虹民二(商)初字第429号民事裁定保全冻结,又被多家法院轮候冻结。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目前被执行人的账户被他案保全冻结,他案目前尚未审结进入执行程序,故暂时无法对冻结存款进行分配。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黄劳人仲(2015)办字第842号调解书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吉旺晟

审 判 员  丁 洁

代理

审判员  陈孝铭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晓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