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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14号

童春标与郑以轮、郑兆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童春标,郑以轮,郑兆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14号

原告:童春标,男,1966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靳文斌,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以轮,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

被告:郑兆周,男,1990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原告童春标与被告郑以轮、郑兆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童春标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春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童春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提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葛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