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14号
原告:童春标,男,1966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靳文斌,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以轮,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
被告:郑兆周,男,1990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原告童春标与被告郑以轮、郑兆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童春标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春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童春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提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葛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