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执字第00171-3号

安徽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责任司与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责任司,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171-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责任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

法定代表人:李友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和民三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人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89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汤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