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171-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责任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
法定代表人:李友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和民三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人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89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汤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