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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2639号

屠勤伟、夏明非与上海林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屠勤伟;夏明非;上海林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639号原告屠勤伟、夏明非诉被告上海林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的(2014)青民三(民)初字第4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

一、被告上海林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漕平支路2弄《珠光新村》52号101室房屋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被告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注销、被告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屠勤伟、夏明非,并与原告签署《房屋交接协议》;

二、被告上海林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屠勤伟、夏明非计算至2014年12月12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39,894.81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7.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计403.90元,由被告上海林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届期,被告上海林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支付义务,权利人屠勤伟、夏明非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林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前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9街坊(14/3丘)、朱家角9街坊14/4宗地的房地产,但上述房屋因未办出大产证故目前难以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其名下无存款、车辆、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此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爱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