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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行初字第00127号

原告左时龙诉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寿区分局请求撤销行政回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时龙,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寿区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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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法行初字第00127号原告左时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左其中(特别授权),男,汉族。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寿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望江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8075-0。法定代表人戴俊明,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吴运奎,重庆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时龙诉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寿区分局请求撤销行政回复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左时龙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时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左时龙负担。

审 判 长  李昌斌

代理

审判员  胡 梦

人民陪审员  李亚玲二〇一五���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朝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