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941号罪犯相克学。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上列罪犯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以(2012)临河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与原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相克学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相克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
本院认为,罪犯相克学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相克学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刘玉环
代理
审判员 路宝怀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