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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215号

刘洁抢劫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刘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215号罪犯刘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作出了(2011)静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被告人程长发、刘洁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勇共计人民币四万二千六百六十四元三角七分。刑期自2010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刘洁即被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以(2013)沪一中刑执字第179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洁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7月4日止。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以沪司狱北(2015)减字第11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5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刘洁自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刘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监减意字(2015)128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刘洁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洁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表扬8次、记功4次等奖励。罪犯刘洁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1,000元和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刘洁的认罪书、罚没款和代管款收据,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刘洁在服刑期间的学习和劳动情况统计表、改造表现的奖、扣分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原判和财产刑执行及缴纳赔偿款情况等因素,确定减刑幅度,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毅

审 判 员  冯彦霄

人民陪审员  胡正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秋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