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50-1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宝兴隆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阳县赵堡辛庄村。法定代表人白保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兴林。被执行人保定市瀚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889号沃豪星城A座7405号。法定代表人孙山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阳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保定市瀚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账号为50×××72的银行存款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齐 宁
审 判 员 李志勇
人民陪审员 吴亚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姚 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