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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250-1号

高阳县宝兴隆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与保定市瀚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一审裁定书1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阳县宝兴隆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保定市瀚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50-1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宝兴隆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阳县赵堡辛庄村。法定代表人白保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兴林。被执行人保定市瀚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889号沃豪星城A座7405号。法定代表人孙山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阳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保定市瀚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账号为50×××72的银行存款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齐 宁

审 判 员  李志勇

人民陪审员  吴亚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姚 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