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2901号原告昝景亮,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被告卫秀清,女,1975年4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昝景亮与被告卫秀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准备与被告协商解决,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昝景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昝景亮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贾敏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卫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