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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330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昊轩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306号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青人社监(2014)理字第0070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决定书明确:上海昊轩家具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补发拖欠110名职工2014年9月的工资报酬人民币524,775.18元、93名职工2014年10月的工资报酬413,172.68元、74名职工2014年11月的工资报酬202,350.28元,共计1140,298.14元。届期,上海昊轩家具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裁定本案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昊轩家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昊轩家具有限公司已停业,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文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薛永高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