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满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被执行人王某,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市联众木业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赵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4)满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向婚生子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自2015年3月始至其独立生活止,每月30日前给付当月抚养费,以后按月给付。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某自动履行了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一次性支付2015年3月至5月期间抚养费15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满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关于抚养费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长英
审判员 蔡 斌
审判员 安伟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所全兴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