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39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克明,男,汉族,l978年12月30日出生,库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退休职工,住库车县金色家园小区7号楼3单元l02室。
委托代理人:张丽萍,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军,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宏祥,男,回族,1976年8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库车县车站路**号。
委托代理人:马青山(系原告马宏祥的父亲),男,回族,1951年7月8日出生,新疆焉耆县人,无固定职业。再审申请人刘克明因与被申请人马宏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中民二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克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福 生
审判员 郭 长 安
审判员 敖其尔加甫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祖丽 比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