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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字第396号

刘克明与马宏洋承揽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克明,马宏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39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克明,男,汉族,l978年12月30日出生,库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退休职工,住库车县金色家园小区7号楼3单元l02室。

委托代理人:张丽萍,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军,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宏祥,男,回族,1976年8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库车县车站路**号。

委托代理人:马青山(系原告马宏祥的父亲),男,回族,1951年7月8日出生,新疆焉耆县人,无固定职业。再审申请人刘克明因与被申请人马宏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中民二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克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福 生

审判员 郭 长 安

审判员 敖其尔加甫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祖丽 比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