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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恢字第00015号

桑文季与李兵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桑文季,李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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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恢字第00015号

申请执行人:桑文季,男,1963年3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兵,男,1974年11月9日生,汉族。桑文季与李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一初字第01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

审判员  宋广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