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英执字第442-1号申请执行人唐治云(又名唐志荣),男,生于1954年2月8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杨小龙,男,生于1969年7月23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陈艳,女,生于1970年3月14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英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小龙、陈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艳在中国农业银行大英交通街支行账号上的存款冻结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宗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