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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英执字第442-1号

唐治云与陈艳、杨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治云,杨小龙,陈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英执字第442-1号申请执行人唐治云(又名唐志荣),男,生于1954年2月8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杨小龙,男,生于1969年7月23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陈艳,女,生于1970年3月14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英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小龙、陈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艳在中国农业银行大英交通街支行账号上的存款冻结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宗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