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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1644号

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沈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沈某,女,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大武口区。被告徐某,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白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