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沈某,女,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大武口区。被告徐某,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白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