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748号
原告:赵文合,男,汉族,1965��12月25日出生,个体,现住农安县。
被告:宫百俊,男,汉族,52岁,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合诉被告宫百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合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明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运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