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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748号

赵文合与宫百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文合,宫百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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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748号

原告:赵文合,男,汉族,1965��12月25日出生,个体,现住农安县。

被告:宫百俊,男,汉族,52岁,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合诉被告宫百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合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明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运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