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初字第00013-1号
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一路6号1-1、2-1、3-1、4-1。
法定代表人:赵暖,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大富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山镇高思特工业区商业街A栋。
法定代表人:何纯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费县富之岛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探沂镇工业园南区。
法定代表人:何纯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何纯正,男,汉族,1965年2月10日出生。
被告:杨翠芬,女,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
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大富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费县富之岛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何纯正、杨翠芬合同纠纷一案,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无法提供被告的通讯地址、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大富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费县富之岛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何纯正、杨翠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4636.50元,减半收取382318.25元,由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阎 强
代理
审判员 谭 铮
代理
审判员 冯衍昭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