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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刑初字第10号

谭旺臣抢劫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9-07-15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吴某1;李某1;李某2;李某3;谭旺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5)海中法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1,女,192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系被害人赵某母亲。 诉讼代理人覃泽继,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系被害人赵某之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系被害人赵某之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3,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系被害人赵某之子。 上述三原告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朱芝伟,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旺臣,男,199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2014年8月1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友峰,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一刑诉字[20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旺臣犯抢劫、抢夺罪一案,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吴某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赟、吴壮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朱芝伟、覃泽继,被告人谭旺臣及辩护人陈友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的犯罪事实 2014年8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谭旺臣携带一把水果刀窜至海口市××区赵某(本案被害人,殁年61岁)的出租屋,欲实施盗窃。次日凌晨2时许,谭旺臣潜躲藏在卫生间内伺机作案。凌晨5时许,谭旺臣实施盗窃时,被赵某发现并抓住。赵某欲报警,二人遂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谭旺臣用水果刀向赵某胸部猛刺一刀,致其当场死亡。谭旺臣被闻讯赶来的群众围困在该出租屋内,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其抓获。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系左侧季肋部锐器刺创致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 (二)抢夺的犯罪事实 2014年8月8日23时许,被告人谭旺臣秀英区秀英菜市场老红达手机店内假装选购手机,让售货员刘某1拿出一部白色三星G7106型手机(经鉴定,价值1645元)。趁刘某1不备,谭旺臣将该手机抢走。次日上午,谭旺臣在海口市××区宝通好通手机专卖店内以75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给刘某2。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了被告人谭旺臣的供述,证人证言,作案刀具、现场痕迹、尸体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旺臣无视国法,在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一人死亡;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夺罪。谭旺臣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吴某2诉请判令: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谭旺臣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谭旺臣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478611.09元。 被告人谭旺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意见,称赵某准备报警时其曾求饶,且在捅刺了赵某后其有实施抢救;其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抢劫、抢夺罪。谭旺臣对民事赔偿部分没有意见。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谭旺臣具有从轻量刑情节,具体包括:主动求饶并救助被害人、放弃赃物。2、从现场勘验来看,案发是在床边,而赵某的尸体是在卧室门口,从她躺卧的姿势来看,说明谭旺臣实施了救助行为,可从轻处罚。3、这个门只能从外面打开,而谭旺臣从里面扔钥匙让外面的人帮助开门,其具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的犯罪事实 2014年8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谭旺臣窜至海口市××区赵某(殁年61岁)经营的小卖部、麻将馆时,见屋内有多人在打麻将,遂产生盗窃打麻将人的财物的想法。谭旺臣在赵某客厅假装看电视,伺机盗窃财物。至次日凌晨2时许,因没有机会实施盗窃,谭旺臣遂趁打麻将的人离开时躲藏在卫生间内欲盗窃赵某财物。凌晨5时许,谭旺臣在实施盗窃时不慎发出声响,被赵某发现。赵某抓住谭旺臣后准备报警,谭旺臣见状遂与赵某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谭旺臣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赵某胸部猛刺一刀,致其左侧季肋部被锐器刺创致心脏破裂大失血当场死亡。谭旺臣被闻讯赶来的群众围困在该出租屋内,公安机关接警赶到现场后将其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①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被害人尸体左肋处提取单刃匕首1把、在卧室床上提取橙色刀柄1个、橱柜下提取男式“ANTA”运动鞋1双、卫生间地面上提取橙色刀鞘1个、中部麻将包厢老虎机旁提取褐色男式皮夹1个、西侧麻将包厢麻将桌上提取红牛饮料罐1个、麻将房地面上提取踩踏血迹、卧室床上提取擦拭血迹、被害人左某1唇、下某、左某2背提取擦拭血迹;②公安机关提取谭旺臣随身所穿衣裤及其右手臂血迹、左某2掌血迹、右膝关节处血迹、左小腿血迹、左某2中指处血迹。 2、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表、死亡证明、公安机关证明,证明:①被告人谭旺臣身份的基本情况,其出生于1994年5月28日,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②被害人赵某身份的基本情况;③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吴某2身份的基本情况及与赵某的身份关系。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明:①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谭旺臣涉嫌犯抢劫、抢夺罪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及破案的经过;②2014年8月16日5时31分许,公安民警接报警后赶至案发现场,发现有群众按住卷闸门并称屋内有杀人犯,公安民警在群众配合下打开卷闸门,并将谭旺臣控制。 4、发票,证明:赵某亲属因处理赵某被害事宜往来海口产生的住宿费用,共计4267元。 5、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4(海口市秀英区书场村七队380号楼房东)的证言,证明:其家在海口市××区号,位于书场村8组公庙的对面,是一栋四层小楼,1、2楼租给了赵某经营小卖部。其和妻子、孩子住3楼,大哥李国伟全家居住4楼。2014年8月16日凌晨4时许,其准备睡觉时听到1楼传来女子喊救命的声音,其靠近窗户听到楼下继续传来喊救命的声音,一共喊了七、八声,听出来是租客赵某呼喊救命的声音。其赶紧把妻子、女儿和儿子喊起来,让孩子去叫其大哥起床,随后其和妻子赶紧下楼查看情况。下到1楼后,其用手猛拍小卖店门口的卷闸门,但没听到有人回应。一些路过的人问出什么事,其说里面的阿婆喊救命,肯定是出事了。大哥以及家里人全部下来后,其让大哥及家人在门口守着不要让里面的人出来,其和儿子到房子后面想打开窗户看里面什么情况,但窗户都已经锁住,窗帘也拉上了。其猛拍窗户,里面还是没人回应。其回到小卖店门口后看到有多人在围观,这时里面有用钥匙开卷闸门的声音,其让在场的人按住卷闸门不要让歹徒出来。当时大家不知道里面有几个人,也不清楚他们手上有什么凶器。这时已有人经打110、120报警了。随后一名男子在里面通过卷闸门的缝隙将开卷闸门的钥匙扔出来,并说:赶紧打120。过了一会儿,警察赶到现场将卷闸门拉开进入小卖店,围观的很多人也跟着进入小卖店。其看到警察在小卖店的中间处抓获了一名男子。因为其是房东,所以在现场维持秩序,让进入小卖店的围观群众全部出去,不要妨碍警察办案。其和村里的联防队员守住门口,不让人随便进入案发现场。后来有三名警察从小卖店内押出一名男子,该男子低着头,没有看清楚长相,赵某的情况当时没有看到。后来陆陆续续来了很多警察,120也过来了。 (2)证人韦某(赵某女婿)的证言,证明:其岳母一个人住在海口市××区,她在那里开一间小卖部,其和爱人李某1租住大约10米远的8队416号。2014年8月16日凌晨5点左右,一家人还在睡觉时,其听到房东李某4的哥哥在其家门口大声喊:阿妹啊,快点出来,你妈妈出事了。听到喊声后,其和李某1马上起床跑到岳母的小卖部。到现场后,其看到李某4和一些热心的群众正压着小卖部的两个卷闸门,李某4说小卖部里有歹徒,岳母很可能已经遇害了,歹徒现在被关在小卖部里面。其听到这种情况,也赶紧上去压住卷闸门,同时叫李某1赶快报警。这时里面有一个男子喊:快开门,快报120。然后该男子从门缝扔了一把钥匙出来。警察来后,大家打开门和警察一起进去将歹徒制服。其看到岳母躺在卧室门口,地上有很多血。120来后给岳母检查,说人已经不行了。后来有邻居说岳母的钱包放在小卖部里面的红色塑胶椅子上,其赶紧翻开查看,发现里面已经没有钱了。 (3)证人李某1(赵某女儿)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6日凌晨5点左右,其和丈夫韦某听房东李某4的哥哥说母亲出事后赶到了母亲经营的小卖部。后其拨打110和120。 (4)证人邢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5日14时许,其去赵某经营的麻将馆打麻将时,看见一穿白色T恤男子(被告人谭旺臣)斜躺在客厅的椅子上看电视。当天19时许,其离开麻将馆时,那男子还在客厅看电视。 (5)证人曾某来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5日22时,其去赵某经营的麻将馆打麻将时看见一穿白色T恤男子(被告人谭旺臣)斜躺在椅子上看电视。其离开时没留意那男子去向。凌晨5时许,麻将馆出事时,其下来帮忙堵门。后来公安机关把歹徒控制后其认出是打麻将时出现的男子。 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照片,证明:赵某身体左侧季肋部创口长3cm,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创腔深达左心房腔,该创口形态特征与尸检提取的无柄刀具相吻合。创腔内自下向上斜插一把刃宽约2.5cm的无柄刀具,刀具置于体内5.5cm,外露于体表6.5cm。该创口经左腋前线平左第5、6根肋间进入胸腔,贯穿左肺下叶至左心房腔。赵某系左侧季肋部锐器刺创致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 7、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明:①从赵某身上提取的刀刃上血迹,被告人谭旺臣右小臂、左某2掌背上、右腿膝盖处及谭旺臣上身衣服前领、右襟处、裤子左裤管处、赵某左某1唇、赵某床上血迹均来源于赵某;②麻将房地面上血足迹棉签拭子因有大量灰土粘附,在D18S51未获得分型外,其余基因座DNA分型与赵某DNA分型相同;③橱柜下提取的男式运动鞋鞋内侧、卫生间地面上提取的刀鞘表面、西侧麻将包厢的麻将桌上提取的红牛饮料罐瓶口检出的DNA分型与谭旺臣DNA分型相同;④谭旺臣左小腿、上身衣服后摆、裤子右裤管处、赵某左某2背血迹均来源于谭旺臣;⑤现场卧室床上提取的刀柄柄部非血迹部位、麻将房墙边提取的褐色皮夹表面获得混合DNA峰谱,包含谭旺臣、赵某DNA分型。 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海口市××区房,1楼是小卖部,有两扇金属卷闸门,门及门锁未见撬压破坏痕迹。店内卷闸门处放着两辆电动车,东墙摆放有货架,西墙摆放四张麻将桌,北墙有1张红色塑胶椅,椅子上有1个女士皮夹,皮夹内有4张五角人民币。店内地面上有成趟的穿袜血足迹,均为24厘米。小卖店北侧为三个房间,其中西侧和中间为麻将包厢,东侧房间为赵某卧室,三个房间北墙上均有窗户,窗户外防盗窗完好。两个麻将包厢之间有成趟的穿袜血足迹,均为24厘米。西侧麻将包厢的麻将桌上有1个开启的红牛饮料罐,中部麻将包厢靠西墙的墙壁和老虎机之间的缝隙有一个褐色男式皮夹,皮夹内有署名“谭旺臣”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1张、“谭旺臣”临时身份证1张、农行卡1张、邮政储蓄卡1张。赵某卧室门呈开启状,门处地面上躺着赵某的尸体,尸体左肋处有1把刀刃刺入体内,尸体头部北侧地面有1滩血泊,卧室北墙有1张单人床,床上枕头和席子均沾满血迹,床上1张红色毯子下有1把橙色的水果刀刀柄。卧室外南侧靠墙橱柜下有1双灰色“ANTA”运动鞋。橱柜南侧有扇门通往卫生间,卫生间地面上有1橙色刀鞘。 9、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谭旺臣进行人身检查,发现其前胸部有8处2至8厘米不等长度的抓痕,右手拇指处有一处长约1厘米的撕裂伤痕,其他部位未见异常。 10、辨认、指认笔录,证明:①证人邢某、曾某来辨认出被告人谭旺臣是2014年8月15日在赵某经营的麻将馆出现的人。②谭旺臣指认出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大道中国农业银行门口前面的绿化带处系其作案前藏匿作案刀具的地点;指认出海口市秀英区书场村7队380号小卖部内系案发现场;指认出其作案时藏匿的卫生间及刺伤赵某的卧室;辨认出赵某系被其刺伤的人;辨认出其作案时使用的刀具。 11、被告人谭旺臣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其供认:2014年8月15日13时许,其经过秀英区书场村一麻将馆时发现里面的人打麻将押注比较大,于是进去想顺手偷别人的钱。一直到次日凌晨2时许,其一直在麻将馆看别人打麻将和看电视。通过观察,其发现客人打麻将的钱不好偷,老板娘(赵某)的卧室是锁着的,也不好偷,玻璃柜里的香烟容易得手。其便在那里假装看别人打麻将,准备偷点香烟拿去卖,但一直没机会。凌晨1时45分时,老板娘对仅剩的一桌人说2点钟就打烊关门了。因为一整天没有偷到东西,其不甘心,就躲进卫生间里,等夜里没人了再出来偷香烟。大概过了三个小时,其感觉老板娘睡着了,便走出卫生间,把鞋子脱下放在卫生间门口处,防止走动发出声音。其走到大厅时看见墙上的挂钟显示时间是4点50分。因推开存放香烟的玻璃柜动静有点大,其便走到老板娘睡的房间门口,想看是否惊醒她。老板娘房门旁边的椅子上放着1个女式单肩挂包,其把挂包拿进厕所里,看见里面有1300元。其把钱放到其的棕色钱包里,把钱包放在厕所里,然后悄悄把她的挂包放回原来的位置。当其再次走进厕所取钱包的时,左脚不小心踢到门响了一声。其赶紧进厕所里躲起来。刚才那一声惊醒了老板娘,她打开灯到厕所里把其拉到她房间门口,说其偷东西,要报警。其说知道错了,把钱还给她,求她不要报警,她不理会。其以为她不相信,就取出钱包,将钱包丢到客厅停放电动车的位置,她还是不理会,执意一边拉拽我,一边往她房间的床头柜的方向走。其想挣脱,拼命抱着门框往回撤,不肯进她房间。她将其拉到她房间的床边,拿起放在床头柜上的手机说要打电话报警,其用右手抢过她的手机。她用嘴死死地咬其右手大拇指,其用左某2去推她,她还是不松口,其用左某2抓她的嘴巴,拉拽她的衣领。因实在太疼,其就用脚蹬床沿,把二人都推下床时她才松口。她站起来后又准备去拿手机报警,其急了就从右边的裤袋掏出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把刀鞘丢在房间门口处,右手持刀,刀刃对着她恐吓她说:你千万不要报警,有话好好说,钱已经扔在客厅里面了,你再这样就真要动手了。她看见其拿着刀,先是愣了一下,然后叫起来,大概意思是不要吓唬她,她在这里这么多年,还没人敢吓她。接着,她上前用双手抓住其的脖子,把其往床上拉,想把其按在床上控制住。其虽然手里拿着刀,但真的不敢用刀伤害她。她用双手抓住其的脖子,把其的头按在床上,用膝盖压着其的屁股,其整个人上半身趴在床上,下半身跪在地板上,背对着她。其感觉脖子被她掐得很难受,拼命挣扎往左边转了身子,顺势用右手中的刀捅了她一下,听到她“啊”地叫了一声,然后她对着其的头打了三下,一边打一边喊“救命”,其感觉她打的力气越来越小,最后她扶着床,趴在床上,急促地喘气。用刀捅到她时,一下子感觉到血流到其手上,其害怕连忙往外抽刀,刀刃没有抽出来,只抽出刀把,其直接将刀把丢在床上。其被眼前的情况吓到了,瘫在地上坐,直到大门外面有人踹门才反应过来。其看她趴在床上后,就连忙把她抱下床,让她身子坐直,然后拿走放在房间凳子上的1串钥匙,试图打开大门.其一边用不同的钥匙试着开锁,一边喊门外的人叫救护车。可能是太紧张了,其还把一把钥匙折断在门锁里,最后通过客厅里另一边门的空隙将钥匙塞出去,让外面的人从外面开门。然后其又跑回房间里,看见她呼吸变慢了,地上的血越来越多,赶紧把她挪到房间门口处。其想一会医生来了,可以及时将她送上救护车抢救。其一直等到警察来了把其控制住。 (二)抢夺罪的犯罪事实 2014年8月8日23时许,被告人谭旺臣窜秀英区秀英菜市场老红达手机店内欲盗窃手机。谭旺臣假装选购手机,让售货员刘某1拿出一部白色三星G7106型手机(价值1645元)。趁刘某1不备,谭旺臣将该手机抢走。次日上午,谭旺臣在海口市××区宝通好通手机专卖店内以75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给刘某2。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视频截图,证明:被告人谭旺臣在海口市秀英区老红达手机通讯店内逗留时的视频截图。 2、手机出库单,证明:被抢的白色三星G7106型手机进货价为1645元。 3、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报告书,证明: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三星G7106型手机价值1645元。 4、被害人刘某1(老宏达手机店店员)的报案书、陈述,证明:2014年8月8日22时40分许,其在老宏达手机店卖手机时,进来一男子(被告人谭旺臣),身上有酒味,该男子不停地在店内转悠。后该男子选中一款白色三星G7106手机说要买,其将手机打包好放在玻璃柜上,让该男子去收银台付款。该男子拿着手机走到门口假装呕吐,突然拿着手机就跑了。其和店员冲出拦,但没有追上。其认为追回手机的希望不大,所以没有报案。公安机关带那男子辨认现场时其认出他就是抢手机的人。 5、证人刘某2(宝通好通手机专卖店经营者)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9日10时许,一男子(被告人谭旺臣)到其经营的宝通好通手机专卖店内,说想卖一部白色三星G7106手机。因手机有保修卡,其便以750元的价格收购了这部手机。五分钟后,其又以85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名农民工。 6、辨认、指认笔录,照片,证明:①被告人谭旺臣指认出海口市秀英区秀英菜市场内老红达通讯店内玻璃柜处是其抢夺手机的地点;②证人刘某1辨认出谭旺臣是2014年8月8日在其手机店内抢夺手机的人;③证人刘某2辨认出谭旺臣是将一部白色三星G7106手机卖给他的人。 7、被告人谭旺臣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4年8月8日23时30分许,其在海口市秀英区老宏达手机店抢了1部手机。当时其喝了点酒,想去偷手机,便在手机店内假装看手机。其看到一款白色三星手机放在玻璃柜内,便假装买手机,让女营业员拿给其看,其在看手机时,趁营业员不注意,拿着手机就跑了。其实施抢夺时没有携带作案工具。第二天早上,其在海口市××道下的宝通好通手机店内以75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了一名中年男子。抢夺时其没有带作案工具。 对被告人谭旺臣及辩护人提出赵某准备报警时谭旺臣曾主动求饶,且在捅刺了赵某后有实施抢救行为,可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谭旺臣盗窃行迹败露后,在被害人赵某准备报警时极力阻拦赵某报警,并在与赵某撕扯过程中持刀捅刺赵某要害部位,亦未积极实施救助行为,后来是在被迫的情况下让门外围堵群众报“120”,且实际后果是赵某未得到救治后死亡。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谭旺臣的辩护人提出谭旺臣从里面扔钥匙让外面的人帮助开门,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谭旺臣在赵某准备报警的情况下不是在现场等待,而是极力阻拦赵某报警,意欲逃脱。其即使明知现场围堵群众报警或让群众报警,客观上亦是根本不可能逃脱,主观上也是出于被迫,故谭旺臣该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旺臣在实施入户盗窃过程中,因形迹败露,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谭旺臣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谭旺臣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谭旺臣到案后虽如实供述自己的抢劫罪行,且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夺犯罪事实,在抢夺罪中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入室盗窃被赵某发现控制后,为抗拒抓捕而持刀故意捅刺赵某左胸要害部位,致赵某当场死亡,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谭旺臣的辩护人提出对谭旺臣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被告人谭旺臣抢劫致赵某死亡,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物质损失,其应予赔偿。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及参照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支队《关于2013-2014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确定。原告人要求谭旺臣赔偿交通费4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属于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人诉请要求谭旺臣赔偿因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5250元,并提供4267元的票据予以证实,对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超出票据部分不予采纳。关于原告人要求谭旺臣赔偿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根据2013-2014年海南省职工平均工资40015元/年计算,谭旺臣应赔偿丧葬费40015元/年÷2=20007.5元。以上各项赔偿数额共计人民币28274.5元。 综上,根据被告人谭旺臣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及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旺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限被告人谭旺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吴某2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28274.5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吴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未追缴的白色三星G7106手机一部,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立夫

代理

审判员 曹永明

代理

审判员 程少辉 二Ο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小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