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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执字第100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与上海荣春茶叶经营部、上海嘉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刘荣春;陈月英;上海荣春茶叶经营部;邢琪;陈建明;吴泽发;上海嘉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迪华;黄爱明;巫巧平;黄益通;翁书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1003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静执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吴晓春。被执行人刘荣春,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月英,女,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被执行人上海荣春茶叶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投资人刘荣春。被执行人邢琪,女,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陈建明,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吴泽发,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上海嘉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泽发。被执行人林迪华,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黄爱明,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巫巧平,女,1968年12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黄益通,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翁书法,男,1974年2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与刘荣春等人(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6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已设定抵押并因他案被查封待处,目前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上海荣春茶叶经营部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账户号:XXXXXXXXXXXXXXXXXXX)已被冻结,但该账户内无钱款可供本案执行。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证券、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钱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琦

审判员 胡元伟

审判员 沈国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俞立艇

审判长 汪 琦

审判员 胡元伟

审判员 沈国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俞立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