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40232号 原告张美芳,女,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代理人刘涛,山东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羽,山东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德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308国道187号1栋C单元109。组织机构代码:68258548-X。 法定代表人CHUNSANGJIK,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艇光,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卢柄荣。 本院在受理原告张美芳与被告青岛德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乐天超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被告青岛德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址在青岛市城阳区,故本案应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案系侵权纠纷,被告青岛德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在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36号乐天玛特超市受伤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地为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乐天玛特超市,属于青岛市市南区辖区,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青岛德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青岛德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助理
审判员 袁洪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