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民初字第2274号原告郇某,女,汉族,1983年8月15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原告魏某,女,2008年2月2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一年级学生。法定代理人郇某,女,汉族,1983年8月15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系魏某之母。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明巧,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被告滕朝华,女,汉族,1979年9月3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郇某、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郇某、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柴树栋
审 判 员 齐松涛
人民陪审员 亓恒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毕研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