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岱民初字第2274号

郇某、魏某等与滕朝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郇某;魏某;滕朝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民初字第2274号原告郇某,女,汉族,1983年8月15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原告魏某,女,2008年2月2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一年级学生。法定代理人郇某,女,汉族,1983年8月15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系魏某之母。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明巧,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被告滕朝华,女,汉族,1979年9月3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郇某、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郇某、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柴树栋

审 判 员  齐松涛

人民陪审员  亓恒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毕研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