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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执字第127号

海涛与宿雪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海涛,宿雪莲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海涛,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被申请执行人宿雪莲,女,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海涛申请执行宿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克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宿雪莲在信用社的账户予以冻结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连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