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蒙执字第1275-1号

王纪香与刘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纪香,刘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1275-1号申请执行人王纪香,农民。被执行人刘杰,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杰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杰有鲁Q×××××号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杰所有的鲁Q×××××号车一辆。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健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