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630号原告潘景雄,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奕坤,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景雄与被告林奕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景雄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景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潘景雄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 谨 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倩(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