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民初字第4630号

潘景雄与林奕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景雄,林奕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630号原告潘景雄,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奕坤,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景雄与被告林奕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景雄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景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潘景雄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 谨 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倩(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