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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集民初字第69号

新兴县新城镇通盛五金机电商行与新兴县国联餐具制品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兴县新城镇通盛五金机电商行,新兴县国联餐具制品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集民初字第69号原告新兴县新城镇通盛五金机电商行。地址:新兴县。负责人简文雄,该商行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梁子兴,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兴县国联餐具制品厂有限公司。地址:新兴县。法定代表人廖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铭,男,该公司员工,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兴县新城镇通盛五金机电商行诉被告新兴县国联餐具制品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兴县新城镇通盛五金机电商行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兴县新城镇通盛五金机电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4.36元,减半收取772.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振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瑞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