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03号原告朱宗宝,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被告青海建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福忠,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宗宝与被告青海建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宗宝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宗宝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宗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宗宝负担。
审判员 周成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小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