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408号原告陆朝亮,男,现年48岁。被告甘立全,男,年龄不详。被告童小波,男,现年39岁。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陆朝亮诉被告甘立全、童小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朝亮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朝亮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朝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00元,由原告陆朝亮负担。
审判员 唐朝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贵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