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吉祥房地产有限公司静安香格里拉大酒店,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KIERANMATTHEWTWOMEY。被执行人西安紫罗兰水晶灯清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白波。本院在执行上海吉祥房地产有限公司静安香格里拉大酒店与西安紫罗兰水晶灯清洗工程有限公司(2014)静民二(商)初字第994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6月4日执行到钱款116420元;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证券、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静民二(商)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佩珏
审判员 金佩珏
审判员 汪 琦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海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