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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民初字第1368号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卢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1368号原告卢某某,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航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