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420号
申请执行人:杜吉文,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金龙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桂成,经理。
被执行人:李桂成,男,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杜吉文与被执行人山东金龙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李桂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杜吉文以本院(2014)莱州商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金龙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李桂成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金龙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李桂成的存款31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惠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