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1003号罪犯李士钦。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上列罪犯因犯受贿罪,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以(2009)临罗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2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李士钦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士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一次,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李士钦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士钦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燕
代理
审判员 路宝怀
人民陪审员 林鹤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