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民初字第746号
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佑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培军,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英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亦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志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