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游某,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
原告游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由
代理
审判员程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游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其已经与被告和好,故无需再向本院按时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游某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受理费,又未办理有关缓免手续,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程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