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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1856号

游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游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游某,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

原告游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由

代理

审判员程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游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其已经与被告和好,故无需再向本院按时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游某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受理费,又未办理有关缓免手续,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程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