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228-1号申请执行人孙守志,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孙志刚,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孙志飞,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市。被执行人孙国涛,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孙志伟,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孙守志与被执行人孙志刚、孙志飞、孙国涛、孙志伟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宁执字第00228号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孙志刚的可的收入,现因被执行人孙志刚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志刚在宁城农商银行大明支行的扣划(账号622976055******407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本胜
审判员 陈国文
审判员 刘鹤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国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