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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0228-1号

孙守志与孙志刚、孙志飞、孙国涛、孙志伟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5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守志,孙志刚,孙志飞,孙国涛,孙志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228-1号申请执行人孙守志,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孙志刚,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孙志飞,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市。被执行人孙国涛,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孙志伟,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孙守志与被执行人孙志刚、孙志飞、孙国涛、孙志伟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宁执字第00228号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孙志刚的可的收入,现因被执行人孙志刚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志刚在宁城农商银行大明支行的扣划(账号622976055******407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本胜

审判员  陈国文

审判员  刘鹤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国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