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强,男。被执行人荆州市恒信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携程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波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程尚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志强与荆州市恒信旅游运输有限公司、长沙携程旅行社有限公司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州民三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原告张志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5259.12元;被告荆州市恒信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原告张志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492.37元;被告长沙携程旅行社有限公司对被告荆州市恒信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已经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荆州市恒信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长沙携程旅行社有限公司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在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有资产256117.99元,股东已经按出资额进行分配。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追加股东吴波雁、张伟利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波雁、张伟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州民三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祖文
审 判 员 刘 伟
代理
审判员 杨 广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晓蓉 来自